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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由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筹措情况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应当在项目区内公示。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竣工后,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土地治理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责令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小型水库、灌排渠(管)道、桥涵闸、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机耕路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由下列组织进行管理和维护:

  (一)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

  (三)跨乡水利工程由开发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主体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转。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或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

  第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以生产、加工、销售当地优势农产品为主营业务;

  (二)与当地农户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的合理利益联结机制;

  (三)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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