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培训监督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审计和公示,保证培训和就业质量,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培训机构未按要求实施培训的,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补贴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完成任务好、社会信誉高的培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可增加其培训任务,不好的则应进行调减。对不按要求推荐学员的村委会、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三)培训券一经核发,就由学员本人所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倒卖、变现,如有违规者,即取消其转让和被转让者的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10年8月30日截止。
附件:
1、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
2、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汇总表
3、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
4、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议
5、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
6、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学员名册
7、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学员就业台帐
8、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
9、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
附件1
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
┌───────┬───────────┬───────────┬──┬─────┬──┐
│ 姓 名 │ │ 民族 │ │ 性别 │ │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 政治面貌 │ │
├───────┼───────────┴───────────┴──┴─────┴──┤
│ 家庭住址 │ 县(市、区) 乡 镇 村 组 │
├───────┼───────────┬───────────┬───────────┤
│ 邮政编码 │ │本人电话 │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身份证号 │ │ 身体状况 │ │
├───────┼───────────┬───────────┬──┴─────┴──┤
│ 目前工作 │ │ 有何特长 │ │
├──┬────┴───────────┼───────────┴───────────┤
│培训│ 是否愿意接受培训 │ │
│愿望├────────────────┼───────────────────────┤
│ │ 最希望参加何种职业(工种)的培训 │ │
├──┼─────────┬─┬────┴───────────┬───────────┤
│培训│ 是否参加过培训 │ │ 培训职业 │ │
│经历│ │ │ (工种) │ │
│ ├─────────┼─┴────┬───────────┼───────────┤
│ │ 培训时间 │ │ 培训单位 │ │
├──┴─────────┴──────┼─┬─────────┴──┬────────┤
│ 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证书等级 │ │
├───────────────────┴─┴────────────┴────────┤
│ 外出务工经历 │
├────────────┬─┬───────────┬────────────────┤
│ 是否外出务过工 │ │ 务工时段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 从事过何种工作 │ │
├────────────┼──────┬────────────────────┬──┤
│ 薪酬(元/月) │ │ 工作时间(小时/天) │ │
├────────────┼──────┴────────────────────┴──┤
│村委会 │ 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 │
├────────────┼──────────────────────────────┤
│ 乡镇劳动保障 │ 盖章( 年 月 日)│
│ 服务站审核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