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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

  (七)强行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或者为企业指定施工单位;

  (八)要求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或将公益性义务劳动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

  (十)占用或变相占用企业的房产、汽车等财物;

  (十一)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清理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及其他增加企业负担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必须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保留下来的项目,标准过高的,应当把标准降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减轻企业负担。

  五、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下达罚没指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划清部门之间、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管理权限,防止有关部门重复收费和重复罚款。

  六、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经济检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检查,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任何馈赠,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七、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其他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被投诉、举报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诉、举报人或者抵制其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

  八、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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