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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

湖南省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
(2006年9月13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向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超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变相收费、重复收费、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向企业进行经营服务性收费。

  向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费依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或者经国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当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全国统一专用票据,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持有的企业负担登记卡中予以登记,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二、对企业罚款,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必须公开、公正,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禁止违法设置罚款项目、超出法定幅度罚款、重复罚款等乱罚款行为。

  对企业罚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罚缴分离制度,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禁止任何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

  三、禁止下列各种摊派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对企业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的集资;

  (二)强行要求企业提供赞助、捐献;

  (三)强行要求企业提供担保;

  (四)强行要求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与企业无关的会议;

  (五)强行要求企业参加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培训、技术考核等;

  (六)强行要求企业刊登广告、订购书报刊物及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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