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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取消低矮燃煤面源。结合文物保护区及危房改造,老城区内小煤炉力争在2010年前用清洁能源替代;中心城区约2800台20吨以下燃煤锅炉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远郊区燃煤茶炉、大灶等低矮污染源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有条件的地区 20吨以下燃煤锅炉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尚不具备条件的,以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为主,采用洁净煤技术,逐步取消分散、小型燃煤锅炉。加强监管,防止燃煤反弹。
  2.推广节能技术和可再生能源
  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节能力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进一步完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强制推行供热节能措施。加强供热系统节能管理,建立管理体系,完善政策法规和终端能耗标准及检测体系,强化供热能源需求侧管理,开展节能审计和能效标识,运用市场机制并辅以激励政策推进供热管网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同时,逐步推广燃气锅炉节能。
  加大工业节能力度。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用低消耗、少排放的高新技术产业替代现有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修订工业产品能耗标准,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万元GDP能耗指标。
  提高能源利用技术水平,开发利用煤清洁燃烧技术。在查明地温能地质资源基础上,重点研究鼓励城市污水、中水、浅层地下水为热源的热泵技术,其中新建建筑推广地埋式热泵系统。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2008年前完成采用热泵技术、可再生能源供热1000万平方米。
  积极推动农村能源利用方式转变,推广液化气、清洁煤、天然气的使用,推广太阳房建设和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建设大中型沼气设备,支持生物质能的集中利用。
  3.治理燃煤设施
  整合中心城2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房,加快脱硫、除尘改造,达到使用年限的力争逐步改用清洁能源。2008年前高井、京能、京丰、华能、国华等五大燃煤(热)电厂完成高效除尘、脱硫和脱氮治理工程,稳定达到本市排放标准,并逐步推广使用低硫优质煤或洗选煤。
  燃煤供热炉灶禁止原煤散烧。继续推广使用低硫优质煤,逐步建立起全市统一的煤炭调配、运输、储存系统,防止高硫劣质煤进入本市。城八区和远郊区县城关镇内的所有燃煤锅炉房煤场和民用型煤加工点要全部实施密闭作业。
  全市规划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部使用低硫优质煤,并应用脱硫技术和其他节能控污技术。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开发区,不再新建分散工业用燃煤锅炉。采用低消耗、少排放的高新技术改造现有高耗能、高污染的燃煤设施,提高能效,削减煤炭消耗量。有条件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清洁气体燃料,对达不到排放要求的,强制改用清洁能源或停止使用。
  (二)机动车污染控制
  1.实施公交优先战略
  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速发展轨道交通、地面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交客运量,扩大公交专用线路,使公共交通成为城市主导交通方式。
  2.控制新车污染排放
  进一步提高本市机动车新车排放标准。在油品保证的情况下,2007年轻型柴油车新车执行国家第IV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轻型汽油车、轻型燃气汽车、重型柴油车执行第IV阶段排放标准。
  鼓励生产使用低油耗、低排放的混合动力车、电动车、天然气车及其他替代燃料车。积极研究制定更科学的节能环保排放标准。
  3.严格控制油品质量
  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油品标准,加强油品质量管理,2008年前发布实行与第IV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车用燃油标准。加强对销售油品添加清净剂的监督管理,保证油品质量;采用经济手段鼓励销售使用低硫优质车用燃油。
  4.加强在用车管理
  继续实行车辆检查/维修制度。完善监控系统水平,实现定期检验、路检、维修过程的监控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遥感监测车快速筛选、监控作用。加强本市和外埠进京车辆的排放检测与管理,确保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加强对维修企业的监管,督促机动车生产厂家加强对其特约维修站的管理,保证维修后车辆排放达标。
  研究制定加快淘汰老旧高排放车的经济政策,力争在2008年前淘汰1995年以前投入使用的高排放车。对具备治理条件的柴油车进行排放治理。
  2008年前采取措施加快各种大型运输车辆的更新、淘汰,鼓励企业加快对老旧公交车、出租车、邮政车、环卫车等专用车辆的更新,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客运车辆使用混合动力车、电动汽车等低排放车或符合更严格排放标准的车辆。严格执行各类机动车有关报废制度,并鼓励提前淘汰更新。同时加强对施工机械、农用机械及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放的管理。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划分不同车辆环保标志等级,禁止无有效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同时增加高排放车尾气检测频次,延缓报废车每年检测4次。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和天气情况,按环保标志等级,采取限行或禁行措施。加强对外埠进京车辆的管理,继续实行过境车辆限制在五环路外行驶的措施,尾气排放超过标准的车辆不准进入本市。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预计到2010年,在新车继续增长的情况下,与机动车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将有所减少。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2008年前完成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及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治理,对有关企业调整、搬迁和治理过程中有机废气的排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石油、化工行业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力度。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喷漆、喷绘等加工作业,现有加工作业点要逐步搬迁出城镇建成区。
  鼓励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环保涂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合格产品不得在京销售、使用。
  (四)尘污染控制
  1.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全面加强城市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城市绿化有关管理规定,全面消除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结合开展“城中村”改造和居住区环境治理,加大城市地区裸露地面综合整治和绿化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闲置和未开发土地及时进行临时绿化;在中心区逐步增加屋顶绿化面积,力争完成屋顶绿化面积50万平方米。
  继续开展季节性裸露农田的治理,实施秋收作物“留茬免耕”,增加冬季生物覆盖面积,继续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继续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并制定砂石坑综合整治方案,开展土地整理和生态恢复。
  加大对露天焚烧、烧烤和油烟污染以及垃圾乱堆乱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低空污染排放。采取洒水、覆盖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止街道和庭院内煤堆、料堆、土堆二次扬尘。
  2.严格控制工地、道路扬尘
  通过开展“绿色工地”创建等活动,以企业自律为基础,搞好工地扬尘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规定,加强对施工工地及单位的施工资质管理。增强施工环境监理力度,保证环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对施工工地开征扬尘排污费。加强执法检查,启用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监视系统,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依法处罚或停工整顿,确保施工工地环保达标。
  加强道路修缮。扩大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面积,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频次,提高道路保洁度。充分利用中水冲刷路面,喷淋人行道、裸露地面,减少道路扬尘。城市主要车行道机械化清扫率力争2008年达到98%,2010年达到100%。加强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的遗撒、滴漏等污染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沙尘天气后及时实施道路清扫、洒水。
  3.加大工业粉尘、扬尘治理
  治理工业粉尘、扬尘,减少无组织排放,提高粉尘治理、回收效率。建材行业要推广使用高效布袋除尘器,减少工业粉尘排放量。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建材切割加工作业,现有加工作业点要逐步搬迁出城镇建成区。
  (五)重点工业大气污染源治理
  首钢到2007年底完成压缩400万吨钢铁生产能力;2008年奥运会期间暂停烧结、焦炉生产;2010年冶炼、热轧能力全部停产。完成东南郊焦化厂、化二、有机等重点企业的搬迁调整。加快其他技术落后、污染严重企业或工艺的搬迁调整和治理改造,实施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石膏板生产线一线搬迁和二线改造。
  (六)大气环境管理
  1.修订大气污染防治等地方法规。制订、修订并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等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制订、修订燃料燃烧排放、生产工艺排放、工地扬尘等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严排放限值。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管理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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