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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三)扶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改革现行防沙治沙投入和管理方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各种社会主体开展防沙治沙提供条件。凡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活动,经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等政策。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研究政府出资直接收购土地沙化严重地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相关政策。征占用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封禁保护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沙区森林资源,要以多种方式给予投资治理者合理补偿。
  (四)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沙化土地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按照签订的合同,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如涉及权属或地类变更,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障治理者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最高可至70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五)合理利用沙区资源。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种经济实体合理利用沙区资源,大力发展沙产业。大力扶持一批资源消耗低、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辐射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以公司加农户的形式,把沙区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各种社会主体发展具有首都特色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生态旅游和高性能沙产品等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七、加大科技治沙和依法治沙力度
  (一)加强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要针对防沙治沙工程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联合攻关。建立健全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探索科技推广新机制。要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切实将科技支撑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民的技术培训,积极培育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技型企业。对长期在区县及基层治沙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级晋升、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科学开展土地沙化监测工作。市园林绿化部门要抓紧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应用卫星遥感等先进科技手段,科学安排监测内容,构建覆盖全市的沙化土地监测网络体系和土地沙化预警机制,对沙化土地治理后形成的植被状况和生态环境工程效益进行科学评价。监测结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适时公布;各有关区县政府要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并完善防治措施。对于有沙化趋势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地区,及时查找原因,并积极开展防治工作。
  (三)加强执法力度,保护治沙成果。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政策。要加强防沙治沙执法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力量,明确执法责任,健全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强防沙治沙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和法制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全民防沙治沙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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