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对辖区内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评估,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和有关税收票证,同时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省地税局云地税一字〔200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确认。
1.没有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在代开发票的同时代征税款的;
2.没有做到一张完税凭证对应一张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3.没有按法律、法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代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的;
4.违反规定不征或少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5.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6.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7.没有按规定领、用、存、缴销货物运输业发票和税款完税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未及时安装、更新货运发票管理系统软件,造成数据采集错误,以及未及时报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对全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组织。申请年审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如实填写《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发票领购簿;
4.年度财务报表;
5.《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6.中介机构年审合格证明复印件;
7.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程》的规定,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审核:
1.基本情况。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2.代开发票及解缴税款情况。包括本年度代开票点设置情况;代征税款专用账户设置情况;代开发票数量、金额;代征税额、解缴税额和欠缴税额;填开差错发票份数及占所开具发票比例;因代开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比对不符、重号、缺联发票份数以及占所开具发票总数比例;代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代征税款解缴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