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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2.国家有关部门或组织核发的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支付租赁房屋租金合法票据的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中介机构年检(年审)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中介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票证管理办法、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等;
  10.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各州(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规程》和本办法的要求,不仅对申请办理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单位所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而且应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其《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以正式文件连同附送资料逐级上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
  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及附送资料的审批程序,以及有关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专用章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专用章的管理,按云地税一字〔200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取得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后,应先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代开发票的具体规定要求以及代征税款的种类、计征方式、完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等,再办理发票领购、代征税款等手续。
  第八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必须履行如下责任和义务:
  1.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指定区域设立代开票点(未经地税机关许可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地点),并于每年年初将设立代开票点情况和代开票人员名单(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身份证号码报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代开票点和代开人员有变动时,应于变动前7日内报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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