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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
云南省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开票中介机构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取得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组织批准登记注册且年审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2.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3.具备开展代开票业务的经营场所相应条件,包括能够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在指定区域设置一定数量代开票点,配备支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安装和运用的计算机和票据打印机等,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核算正确,发票管理规范,能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6.拥有具备较高税收业务素质和一定计算机运用水平(能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申请,经县(市、区)、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
  第五条 申请办理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手续的中介机构,应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1.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预备设置开票点数量、详细地址,配备电脑台数,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人员名单、基本素质及对相关政策的掌握情况,设置专人、专柜、专房管理相关税收票证的情况,其他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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