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后续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和年审工作。对已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切实做到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好自开票纳税人审验关。对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但不能按照规定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收入和非货物运输收入;或虽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运输合同并开具运输发票,但在自有车辆中混有挂靠车辆、租赁其他企业车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且收支未纳入企业财务核算的,要坚决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以确保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真实性,严格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秩序。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自开票纳税人按规模大小和营运范围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对规模较小、运输车(船)长期在外地经营的单位,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规定基层管理人员定期上门核查实际经营、发票使用情况,杜绝违规开票行为的发生,促进企业遵从税收管理,正确、规范使用货运发票,整体提高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水平。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管领导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工作职能,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到位。为此,各州市局要加强对基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掌握基层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不严格按总局和省局管理要求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审验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和《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管理
根据《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第
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局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规定,明确责任,堵塞漏洞,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省局制定了《云南省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试行办法》,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