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6]180号 2006年9月27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针对全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管理普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此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掌握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7.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先给予3个月观察期,观察期内进行代开票,代开点已纳税款作为预缴税款处理,在以后纳税期内抵缴,观察期内取得货运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对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予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不但要对其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而且应深入企业,查看运输工具及其与固定资产、实收资本等账户之间勾稽关系,财务核算情况,发票管理情况等,如实撰写调查报告,真实反映企业运输业务流程及财务核算、缴纳税款、货运发票管理等基本情况,不能仅就书面申请资料进行认定。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新办货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辅导,在辅导期内,对其实行按次限量供票,辅导期结束后,要对其在纳税辅导期内的实际经营、发票使用、保管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经审核同意,再正常供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