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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依法处置行政机关债务工作机制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依法处置行政机关债务工作机制的通知
(琼府〔2006〕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由于历史的原因,近来,涉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情况比较突出。截至2006年8月30日,全省涉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共有253件,标的33127.2387万元,其中,已执行(含法院终结执行)的案件有59件,标的6973.2678万元;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有89件,标的5306.8858万元;上级法院已受理再审申请的案件有8件,标的1415.9388万元;未执行或者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有97件,标的19431.1372万元。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涉行政机关债务问题,多次下发文件,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根据2006年9月22日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为加快解决涉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问题,建立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债务的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重视涉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处置工作。行政机关债务执行难问题已经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行政机关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制政府和打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涉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专门工作班子研究和处理,对本地区、本部门未执行的案件进行再次清理,逐案制定解决方案。对具备执行能力的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义务;对情况特殊或复杂的案件要逐案摸清原因,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息诉止纷。各有关市、县政府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清理排查工作,并每3个月将案件落实情况专题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公室要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后定期上报省政府。
  二、建立依法处置债务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以此次清理涉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为契机,全面核实本地区、本单位的债务,对已经存在的债务,要依法合理履行。在清理偿还债务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必要时要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一)行政机关对法院判决无异议的,原则上应当无条件执行,尽可能清偿债务。确因资金困难,暂时无能力全部偿还的,各有关市、县政府和单位应当主动与债权人接触,商定分期偿还协议,分期偿还,要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调动各种资源偿还行政机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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