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目标责任。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要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市统计局、经委等部门每年要定期公布各区、县(市)能源消耗情况。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各区、县(市)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节能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订分解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并指导各区、县(市)抓好节能工作。节能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考核。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区、县(市)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的分解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能源利用统计与监测(监察)体系建设。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的能源利用统计工作,建立能源统计机构,进一步充实能源统计力量,落实必要的经费,逐步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能源利用统计制度。要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培训,强化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基层能源统计台账,尤其要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监测,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电力、公安、交通、建设、石油、煤炭、燃气等部门要按照能源统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利用统计基础工作,并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测算本地区能源消耗所需的基础统计数据,密切配合统计部门搞好能源统计工作。要建立能源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按照能源统计制度要求,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强化能源统计工作。
要加强能源利用监测(监察)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能源消耗大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能源利用监测(监察)机构。要配备必要的能源利用统计和监测(监察)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四)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技术和工作交流,组织开展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结合“八荣八耻”教育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节能降耗宣传和教育,并组织好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要发挥节能协会、能源学会等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积极推广应用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组织节能经验交流和节能产品展示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节能氛围。要将节能降耗纳入各级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节能降耗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使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意识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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