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节能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根据国家《
节约能源法》的修改完善情况,尽快制定《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抓紧研究和制订与节能有关的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清洁生产等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行业产品(产值)能耗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节能建筑评估条件和评定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等,初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标准框架体系。
(二)加强项目和企业节能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新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符合节能要求的内容(节能篇),其中属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必须提交节能篇报告,经由县级及以上政府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
加强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以及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监管和服务。加大节能执法和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耗能产品生产、用能产品能耗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能行为。属于国家、省、市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已建项目,要限期整改和淘汰;到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没收销售用能产品的非法所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及以上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用。
(三)加快节能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能耗指标和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制度。定期公布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万元GDP能耗和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力消费量和各区、县(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四项指标。及时发布产业用能、节能技术及相关信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广削峰填谷蓄冷(热)技术,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合理和节约用电。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研究实施绿色证书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不符合能效标识管理要求的予以严肃查处,其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各类能源利用服务机构建设。各行业协会、相关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咨询、服务工作,参与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配合政府做好节能工作。
(四)加强节能技术开发和应用。重大节能技术项目列入市科技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化项目计划,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技术的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典型,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