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行照明节能。加快推行全市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应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和照明节电装置。在道路照明、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中推广应用高效节电照明新光源和节能装置。到“十一五”期末,在机关、企业、事业和公益性单位基本普及应用节能灯具和照明节电装置。
(七)实行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通过运力结构调整、大吨位货车和标准化船型推广以及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型、节能型小排量汽车,限制和淘汰能耗超标的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设备。
(八)优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能量系统。冶金、石化、机械、建材、造纸和纺织印染等行业应综合分析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和用能结构等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能源系统优化设计、用能系统优化技术改造和强化管理。鼓励采用无功就地补偿、智能控制、谐波滤波器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改善电能质量,提高用能水平和系统运行效率。
(九)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高效益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广泛采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信息技术改造高耗能传统工业行业和企业,努力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提高制造业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循环经济“2632试点工程”,推进工业循环经济“2632”示范工程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减量、循环、高效利用能源资源。
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有关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浙江省有关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的规定。“十一五”期间,淘汰所有18门以下砖瓦窑,关停小火电厂、小钢厂、小造纸厂,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产品发展,禁止投资建设属于国家和省淘汰类目录的项目。
(十)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支持建设风力发电站,支持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设备。开发和利用小水电。鼓励发展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或热力利用。加快地热(水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广应用醇类燃料、沼气和秸秆气化发电等生物质能技术。
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在满足建筑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城镇新建建筑要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鼓励和引导既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利用改造。生产和经营领域要积极利用太阳能热水工程,取代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支持、鼓励农村广泛使用太阳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