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06〕1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着力缓解我市能源瓶颈制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战略资源,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市坚持能源开发和节约并举,在能源节约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耗总量急剧增加,能源消耗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能源利用效率还不高,节能降耗的空间与潜力很大。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以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节能工作。
二、明确节能工作的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16%左右,年均下降3.4%。其中2006年比2005年降低3.2%左右;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的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0%,第二产业的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18%左右;能源利用综合效率达到4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突出节能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