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需要提供书面材料的,或不方便按上述方式提供材料的,必须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所申报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并附书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二节 受理和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工作部门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应指定专人统一受理或由多人按照业务分工分别受理各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以下称为受理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具体受理人应对外公示。
第十八条 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必要时,可到申请人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的合法性,申请材料的齐全、完整性。
第十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应当提请工作部门领导批准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可当场办理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应予当场受理,在其设备登记表或人员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属于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但不同意受理的,经工作部门领导批准后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条 决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的许可条件和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其应接受的检验、检测、型式试验,或专家鉴定评审事项。
需做检验检测的,申请人应与工作部门指定的检验检测单位联系检验检测事宜。
需作型式试验或进行现场鉴定评审的,申请人应约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型式试验或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受理人不得指定型式试验或鉴定评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在1年内(锅炉压力容器等大型设备生产或安装可以延长至2年,压力管道安装或元件制造可以延长至1年半)完成各项申请条件的准备、样机或样品的检验、鉴定、型式试验、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条件鉴定评审、以及不合格项的整改等全部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该次申请的受理自行终结,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同样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逾期不一次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四条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应当相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相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人应在其申请书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同时还应向申请人发出《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