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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1号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6年10月9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云南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还应遵守本细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实施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两项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依法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公开(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和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事项: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 气瓶和罐车充装许可;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许可事项中不同级别、种类的划分、许可条件和许可实施主体,根据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四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采取颁发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 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二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五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云南省省、州(市)两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 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委托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4号)办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的机关超过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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