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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社[2003]15号)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精神贯彻执行。文中关于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问题请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 8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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