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 特定政策补助
  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对地方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对省属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八) 劳动力市场建设
  各级财政还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跟踪问效管理。
  (九) 劳务派遣扶持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 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功赎罪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七、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除特定政策补助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财政在对各地就业再就业资金进行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