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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1)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补贴资金由省和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以下简称“省和市县”):
  第一档: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原莆田县、原宁德市。省和市县按8:2比例分担;
  第二档: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和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省和市县按6:4比例分担;
  第三档:闽侯、长乐、永安和漳州、龙岩市辖区。省和市县按4:6比例分担;
  第四档:石狮、晋江和福州、泉州市辖区。省和市县按2:8 比例分担;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一定三年。超过基本养老保险定额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自行负担。
  (2)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三项合计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申报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报告及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为其开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费的单证。符合条件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领取单证直接到“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领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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