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帮扶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通过资质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立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就业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帮扶任务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所开设的专业,要符合;培训人员的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3、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应根据培训项目内容的难易程度确定,原则上不高于每人50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4、每位符合闽政[2006]5号文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出现重复领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问题。
5、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另文制定。
(三)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上述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企业(单位)所在地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本文件规定执行。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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