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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闽政[2006]5号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上: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签注已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并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每人200元;为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每人75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
  3、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二) 职业培训补贴
  1、对有能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申报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报告及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劳动保障部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为其开具领取职培训补贴费的单证,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及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领取单证直接到“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领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补贴办法。
  2、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而由职业培训机构垫支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生活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或持当地社区提供生活困难证明的人员),各地可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也可由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在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及安全性的前提下,在每季度终了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季度的培训补贴。申请报告除需附上述要求的凭证外,还应提供申请对象的生活困难证明及申请对象提供的免费服务证明等相关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供的申请报告及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并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用于补偿培训机构为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困难对象垫支的培训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以发放培训券等补贴方式进行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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