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社[2006]2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根据《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将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增加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开展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试点的设区市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确定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预算,并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按照不同支出项目分别列支,单独记账。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省财政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适当补助,并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重点支持。省级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和9月底前分二次下达,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 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