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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应将核销情况在用票单位《准购证》中的“财政票据申领核销登记表”中及时逐栏打印(填写)登记,并将经审核后《核销清单》和《资金解缴表》的第二联作为财政票据核销依据,交由用票单位按财政票据存根联的保存期限一并妥善保存。对不符合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反馈给用票单位,责令其整改。
  2.未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且用票量大的财务垂直管理的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
  (1) 在规定的财政票据核销期限内,用票单位在认真清理自查的基础上,事先填好《核销清单》和《资金解缴表》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准购证》、资金缴库凭证,向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申报核销财政票据事宜。
  (2) 由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安排人员到用票单位上门核销,即根据用票单位提供的《核销清单》财政票据数量,随机抽取核销票据数量的5--15%,按照财政票据核查相关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填写《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抽查表》(以下简称《核销抽查表》,附件3)。经审核后的《核销清单》、《资金解缴表》和《核销抽查表》的第二联作为财政票据核销依据,交由用票单位按财政票据存根联保管期限保存。对不符合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反馈给用票单位,责令其整改。
  (3) 拥有未核销的历年旧版财政票据的用票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核销。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要制定有效措施,组织力量加快对用票单位长期未核销的历年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工作。2005年已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用票单位,于2006年6月底完成核销工作;其他用票单位可结合领用2006年新版财政票据时同步进行,但最迟必须在2006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历年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工作。
  (三) 财政票据存根的销毁。经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和被剪角作废的空白财政票据,由用票单位保存。保存期限自核销之日起计算,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用票单位,经县级以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保存期限满后和经批准需要提前销毁财政票据存根(含被剪角作废的空白财政票据),应由用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销毁。对于数量较多的过期空白财政票据,经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核对登记造册后,可不受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限的限制,采取即核即毁的办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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