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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综[2006]2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实现“以票管收,以票促收”,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闽财综[2005]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的领用
  (一) 按财务隶属关系领用财政票据。
  1.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外,各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不得替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代领财政票据。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不得向非同级财务隶属关系的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票据。
  2.财务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统一由其主管部门领用财政票据。
  3.2006年7月1日以后,中央驻闽单位不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凡过去有领用我省财政票据的中央驻闽单位,应在2006年9月30日以前,向原核发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缴销财政票据和《福建省财政票据准购证》。
  4.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使用财政票据,应到登记核发本校《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领用。
  5.执法部门使用罚没类财政票据,应根据本单位执收的罚没类收入上缴级次向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领用。
  6.受财政部门委托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金融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向委托收款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领用。
  (二) 按电子化管理要求领用财政票据。凡列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范围的单位,只能领用符合电子化管理要求的电子票据,财政部门不再提供手工填写的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手工票据”)。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使用财政票据的用票单位,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领用电子票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县以上(含县)所有用票单位,原则上停止领用手工票据。乡镇以下的用票单位要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个别确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必须经县级以上财政综合部门审核同意,方可领用手工票据。
  (三) 实行票据专管员领用制度。各用票单位应指定一名财务人员为财政票据专管员, 由其统一办理财政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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