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上海市药品流通实时监管系统”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06〕793号)
各分局、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5月以来,国内连续发生“齐二药”、安徽“欣弗”等重大药品不良事件,拉响了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警报。
按照国务院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要求和市府常务会议精神,为建设本市药品市场安全,寻求信息技术支撑,本局决定建立“上海市药品流通实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依靠“系统”,及时掌握市场药品流向。同时,发挥市、区两级药监部门的作用,监控、查处“问题药品”。
各单位按“系统”要求每日定时上报相关药品信息。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上报所有购进、销售药品信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上报向外省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信息及配送到各门店药品信息;社会单体药房、医疗机构负责上报向外省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信息。
各单位提供“系统”所需信息,要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拒报、虚报、瞒报。对导入的信息,本局将予以保密。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它企业、单位和部门。
按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实现接受药监部门监管的条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社会单体药房也应以国家局6号令为参照,有条件的,做好本单位经营药品信息与“系统”对接;没有条件的,应调整进货渠道为从本市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以真正实现“系统”全覆盖实时监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