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闽财综[200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家禽也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费。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四、上述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