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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非法挂靠、一证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关闭煤矿的注销登记,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国有煤矿,提出破产关闭的政策意见,建立正常退出机制。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六、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研究制订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到2010年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把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建立鼓励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并制定转产扶植、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经济政策和鼓励政策。要综合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组织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建项目,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在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要制定并执行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订有关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关闭的矿井名单,建立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增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透明度。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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