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资源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对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已关闭或者属于上述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资源经重新规划后可纳入整合。
(二)已关闭的受瓦斯、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资源及资料不清、情况不明区域的资源等不得纳入整合范围。
(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行,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防止一证多井或多井拼凑,并按照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
(四)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严防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组织生产。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现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要加强新建煤矿的监管,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停止审批(核准)4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对现有在建煤矿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
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凡属违法、违规建设或者越权审批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
五、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合执法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各相关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需要关闭的矿井名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汇总后,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通报证照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煤矿建设矿井规模,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