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中发挥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选派人才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进修和攻读学位等活动。对培养人选在科研项目开发、课题研究、论文专著出版、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政府选派参加创新能力提高培训的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其培训费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分担。
四、完善激励保障机制,鼓励人才创新
(十五)开展创新型杰出人才评选活动。认真做好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和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工作,把对我市经济社会有重大贡献,产生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创新人才纳入评选范围的重点,完善创新型人才激励机制。
(十六)树立“能力本位”的激励导向。进一步完善分配机制,大胆实践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经营者的收入要与企事业单位的效益、难度、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挂钩,使经营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鼓励创新人才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入股企业,参与利润分配。按照知识、能力及其对社会的贡献,对人才进行奖励。
(十七)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结合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形成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行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机制,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使其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奖惩、培训、薪酬等密切结合。
(十八)建立高层次人才科研资助制度。将科研项目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结合起来,对我市重点引进的、落户杭州且在同行业具有领先水平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按规定给予科研启动经费支持。重点资助优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型人才、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在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技术领域、重点学科从事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持或参与创新性“非共识”项目,加大对创新型人才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
(十九)建立专家学术性交流和休假制度。安排国际学术交流资金,对经业内认可具有国际水准的国际学术交流项目,其交流费用按规定予以专项资助。对在现职学术、技术岗位上的专家,根据学科特点和工作需要,可结合学术活动,组织他们进行学术休假。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鼓励其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二十)完善人才住房政策,进一步营造创新人才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加快建设人才创业公寓,为外地大学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来杭创业提供政策性租赁用房。符合规定的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住房扶持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6〕76号)规定执行。在符合城市相关规划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经批准5城区政府及高新区、开发区、科技园管委会可以兴建人才公寓。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对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以建造人才公寓,用于解决引进的急需、紧缺和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