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忠焕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发展、改革等综合协调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依法履行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第二章 促进发展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进行涉及行业管理的立法活动、制定行业技术规范、作出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或者实施重大行政管理措施时,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