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主要污染物区域总量核定;
2.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跨区域交易;
3.负责核准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4.负责确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方法和原则,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确定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排污单位排放指标;
5.指导区、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6.负责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系统,定期发布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信息;
7.负责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进行确认。
(八)区、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1.协助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跨区域交易;
2.负责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预审;
3.以排污许可证形式确定区、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排污单位排放指标;
4.负责对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九)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1.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总量分配与考核工作;
2.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并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3.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与排放权交易的指导价;
4.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现场监管,协助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交易相关信息;
5.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三、总量分配
(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
(十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报、核准后的数据,在每个5年计划的第一年,按照总量控制目标制定5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年度分配方案并下达。
(十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和排放去向。
(十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排放绩效、浓度达标或等比例削减等方法核定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