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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6〕151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591-87665723。
  附件:福建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福建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5年11月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会议和《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精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提高矿山企业珍惜资源意识,实现资源的科学开采、永续利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逐步实现以矿产资源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安全,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土资源部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依据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
  (三)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47号):“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入手,全面加强矿产开发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完善各类储量管理图件和台帐,推进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探索实施矿山开采专家会诊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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