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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七)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八)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前款第(二)至(九)项资料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撤离人员、清运垃圾、采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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