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忠焕
二○○六年九月八日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经济、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试制、生产、实用、推广等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