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建立和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市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并在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和分析工作。
(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八)加强住房及房地产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在规划期内,继续加强住房发展战略的研究,探索适合杭州市实际的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制体系。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本规划是杭州市今明两年对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依据,也是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具体实施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认识。实施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调整的重大决策,是有效解决住房领域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解决好住房问题的关键,是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高度重视。政府介入住房问题,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调控管理,解决好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并严格执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这一重大决策。
(三)做到组织落实与制度落实。在市政府领导下,明确城市各部门的岗位责任和相互配合的责任,共同抓好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同时,将规划分解下达到各个开发建设项目,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处罚违纪违规,使规划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根据建设部文件的规定,市规划局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的要求。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同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房项目中。
(四)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对于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由市政府根据年度新建商品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对在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