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符合各项规划(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以及各项规划控制原则和规范的前提下,对新区适当提高住房建筑的容积率水平。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二)加强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管理。
1.继续加强普通商品房建设。建立并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开发建设模式。继续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中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建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建筑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的规定,必须符合本规划中相关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的规定。
(三)加强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继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与建设,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开工建设量,具体建设计划(包括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等)由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参加制定;其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2.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促进保障性住房由“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转变。加强各类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的保障作用。
3.加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和落实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政策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4.继续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力度。
(四)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五)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的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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