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税务检查证的发放数量按下列比例控制:
(一)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和基层地税分局(所)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公务员的100%以内;
(二)各级地税局直属分局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公务员人数的80%以内;
(三)设区市地税局机关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公务员人数的20%以内(一般办理临时性使用的税务检查证);
(四)县(市)、区地税局机关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公务员人数的30%以内(一般办理临时性使用的税务检查证)。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一)各级地税机关聘用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
(二)各级地税机关中的非公务员;
(三)各级地税机关中不负有税收检查工作职责和检查任务的公务员。
第八条 对市、县(区)地税机关确实因工作需要进行税务检查的公务员,可核发临时性使用的税务检查证,临时税务检查证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九条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在申报办理税务检查证时,应填报《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申请办理汇总表》,并负责审核,同时提供申请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申请人2寸彩色蓝底免冠正面着春秋税装近期证照2张;
(三)因遗失税务检查证而补办的,应提供声明作废的报纸;
(四)因损毁或税收检查管辖区变化而补办或重新办理税务检查证的,应交回原税务检查证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条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要加强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税务检查证的日常管理,建立税务检查证的发放、收回情况登记簿并及时登记。要加强税务检查证核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故意损毁。
第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必须在遗失后的五日内报告所在地地税局稽查局,并自行在设区市及以上主要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以补办或重新办理税务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