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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6日)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9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申请办理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2、江西省地税局办理税务检查证申请汇总表(略)
  3、申报办理税务检查证年审表(略)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地税机关及地税人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它当事人开展地方税收检查的法定专用检查凭证。
  第三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省、市、县地税局三级管理,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检查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具体事宜。
  第四条 税务检查证由江西省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制作;江西省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税务检查证发放和管理的具体事宜;各设区市、县地税局稽查局负责本辖区内税务检查证的申请、审核、上报和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公务员且在地方税收检查工作岗位负有检查职责和检查任务的地税人员。具体包括:
  (一)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的公务员;
  (二)各级地税局直属分局直接从事地方税收管理和日常检查的公务员;
  (三)基层地税分局(所)从事地方税收管理和日常检查的公务员;
  (四)各市、县(区)地税局机关负有地方税收检查任务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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