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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

  全市创建活动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由各区县(市)、市属局(公司)及其产业工会分别组织实施。2006年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全市企业总数的50%,具体范围由各区县(市)、市属局(公司)及其产业工会自行确定,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范围。省部属企业参加所在地区、县 (市)的创建活动;市属企业参加其主管局(公司)及其产业工会的创建活动。
  (一)工作步骤。
  1.组织发动。各地区、各系统要广泛发动和动员企业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要督促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把创建活动作为企业依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
  2.自评申报。各地区、各系统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职工权益的措施,对照本地区、本系统的评价办法先进行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3)。自评结果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后,向区县(市)、市属局(公司)及其产业工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时间由各区县(市)、市属局(公司)及其产业工会自定。
  3.检查审核。对企业的申报,各区县(市)、市属局(公司)及其产业工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同时就候选企业名单征求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安全生产、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4.社会公示。审核后拟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群众举报的企业,要逐一检查核实。
  5.通报命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别由区县(市)政府、市属局(公司)及其产业工会授予荣誉称号,并将企业创建活动结果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杭州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方法。
  杭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在各区县(市)、市属局(公司)及其产业工会本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表彰的基础上,于2007年9月底前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经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检查审核、社会公示后,由市政府授予“杭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
  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根据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杭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推荐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候选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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