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
(杭政办函〔2006〕2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0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活动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推进和谐企业建设。通过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认真执行《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创建活动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相处,共谋发展。要牢固树立经营者和劳动者相互平等的理念,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要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使创建活动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注重实效,促进发展。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三、创建活动的基本标准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
(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四)加强职工劳动保护。
(五)健全的工会组织。
(六)稳定的职工队伍。
具体评价办法由市总工会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经委和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制订。
四、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市综治办、总工会、经委、国资委、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工商联及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各区县(市)、市属有关局(公司)及其产业工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调各有关方面加强配合,共同开展好创建活动。
五、创建活动的方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