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零星或者难以复垦的旧宅基地:
1、坡度大于25度的斜坡;
2、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区域或地段。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不能就地复垦的(如:远离村、镇及边远山区单家独户等搬迁户)。
(六)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归村或者乡(镇)集体所有。
第十条 资金补助标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补助标准:居民搬迁补助资金标准为5000元/户;旧宅基地开发复垦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补助资金标准为3000元/亩。
(二)搬迁及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
(三)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搬迁及复垦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组织项目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居民搬迁和旧宅基地复垦。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五)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督促、检查,并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报告各县(市、区)工作情况。
(六)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的专项检查和资金审计。
(七)补助资金的拨付:
1、居民搬迁补助资金的拨付: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搬迁户,并经户主签名认可。
2、旧宅基地复垦补助资金的拨付:
完成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拨付复垦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新增耕地变更登记。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任务后,向县(市、区)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竣工的验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农业、建设等主管部门参与。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验收合格的耕地,要依法变更登记,并落在图斑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谎报情况的,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将追回其补助资金,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