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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零星或者难以复垦的旧宅基地:

  1、坡度大于25度的斜坡;

  2、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发生的区域或地段。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不能就地复垦的(如:远离村、镇及边远山区单家独户等搬迁户)。

  (六)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归村或者乡(镇)集体所有。

  第十条 资金补助标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补助标准:居民搬迁补助资金标准为5000元/户;旧宅基地开发复垦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补助资金标准为3000元/亩。

  (二)搬迁及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

  (三)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搬迁及复垦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组织项目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居民搬迁和旧宅基地复垦。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五)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督促、检查,并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报告各县(市、区)工作情况。

  (六)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的专项检查和资金审计。

  (七)补助资金的拨付:

  1、居民搬迁补助资金的拨付: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搬迁户,并经户主签名认可。

  2、旧宅基地复垦补助资金的拨付:

  完成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拨付复垦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新增耕地变更登记。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任务后,向县(市、区)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竣工的验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农业、建设等主管部门参与。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验收合格的耕地,要依法变更登记,并落在图斑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谎报情况的,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将追回其补助资金,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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