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预安排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指标和要求,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一)申报:项目材料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申报。
(二)审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三)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查或者现场核查。经复查或者现场核查合格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审批。批准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组织领导及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制定居民搬迁计划及优惠政策等相关配套规定,认真组织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居民搬迁、拆房退地及旧宅基地复垦的实施。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居民安置用地的管理和用地选址的指导,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全面掌握工作动态。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居民搬迁及复垦质量和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目标、任务及要求。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搬迁居民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解决已搬迁居民生产生活、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旧宅基地、山林等权属问题。
(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险村、险户应进行整体搬迁,不留散户,保证户户安全,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三)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四)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的任务为新安置点用地面积的1.5倍。安置点用地面积包括宅基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总面积。
除零星或者难以复垦的搬迁点可在本乡(镇)或者本县(市、区)异地选择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外,其余原则上要就地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