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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居住在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范围内的;

  (二)地质灾害危险点难以治理或者治理费用大于搬迁费用的;

  (三)居民安置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并适宜建房的;

  (四)居民购买商品房并已迁入新居(不再批准建房用地)的;

  (五)居民搬迁后已自行拆除全部旧宅,并将旧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

  (六)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的。

  第六条 申报项目时,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县(市、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每一个县[市、区]每一批次为一个项目,见附表1;一个申报项目中如有多个灾点的,每一灾点为一个子项目,见附表2。表2及相关材料应附在表1后)。

  (二)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单位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勘查报告(搬迁点为独户或者散户的,可提交地质灾害调查成果“一点一卡”表)。勘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概况(特征、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及后果分析);

  2、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范围、对象及程度;

  3、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或者搬迁的依据及投资分析;

  4、结论。

  (三)县(市、区)地质灾害危险点搬迁户登记表(见附表3)。

  (四)居民户籍或者居住证明(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未办理的由县级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五)照片(包括地质灾害危险点、新建安置房和搬迁居民自行拆除旧宅后的旧宅基地照片)。

  (六)旧宅基地就地复垦或者异地集中选择未利用地开发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1、复垦或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文本及批复;

  2、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实施变更登记,并落在图斑上的图件;

  3、竣工验收报告;

  4、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县(市、区)资金补助项目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汇总表(附表4,电子文档及纸质各3份); 设区市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附表5,电子文档及纸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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