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6〕25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日
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居住在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范围内居民(下称“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生活环境和条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切实做好省级安排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下称“项目”)的管理,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支持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对部分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各地地质灾害情况,预安排下达项目年度计划指标,对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即在完成搬迁安置、拆除全部搬迁户旧宅及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按实物工作量给予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为3月和9月。
第四条 项目的安排,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先急后缓、公开公正、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