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地税分局(所)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人员的100%以内;
(二)省地税局、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人员人数的90%以内;
(三)县(市、区)地税局机关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人员人数的70%以内;
(四)设区市地税局机关的发放比例为其在职人员人数的50%以内。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的日常管理由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税务检查证的日常管理,建立税务检查证的发放、收回情况登记簿。要加强税务检查证核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实施日常税收检查时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故意损毁。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所在地税局报告,并在设区市或以上主要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以补办或重新办理税务检查证:
(一)遗失;
(二)工作变动;
(三)损毁。
第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交回税务检查证:
(一)被辞退或被开除;
(二)调离地方税务机关;
(三)调离日常税收检查岗位;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税务检查证的年度验审时间为每年12月至次年的1月份。
各级地税局征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制作《申请办理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年审汇总表》,逐级上报省地税局验审。
第十五条 地税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