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15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江西省地税系统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以下称: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54号),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地税人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它当事人进行日常税收检查时,应当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检查凭证。
第三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省、市、县地税局三级管理。省地税局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制作税务检查证,并负责税务检查证的核发和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地税局负责本辖区内税务检查证的申请、审核、上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换证具体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日常税收检查工作岗位或负有日常税收检查任务的地税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一)基层地税分局(所)从事日常税收检查的地税工作人员;
(二)各级地税局直属分局从事日常税收检查的地税工作人员;
(三)各级地税局机关负有日常税收检查任务的地税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聘用的非正式人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
第七条 税务检查证的发放数量按下列比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