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市、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彩票募集的福利金赞助等渠道给予扶持。
(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等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以及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八)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性服务的组成部分,在其开办时,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性服务的扶持力度
(九)对社区服务业中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一)对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杭贸政〔2004〕186号、杭财企〔2004〕1211号)规定条件的社区商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十二)对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就业援助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示范合同文本工本费。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领取3000元的就业援助补助费。
(十四)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在开办时按实际床位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五)对加工型劳服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年继续扣减(结转期不超过两年)。
(十六)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