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对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按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新标准的50%核拨,差额部分由各区筹集资金解决。
(十八)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的,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79号)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信贷资金和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具体由市金融办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十九)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全部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按企业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
(二十)对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家政协会、家政企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财社〔2003〕174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再就业培训费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二十一)实行证书管理制度。对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12号)第一条规定的服务项目,统一登记申领《社区服务业证书》;具备工商注册条件的,应办理营业执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每年在市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各区政府相应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社区服务公益性项目的补助和其他项目的扶持及奖励。
(二十三)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业评估和统计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反映我市社区服务业设施建设、服务管理、居民需求、满意程度等内容的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逐步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的统计和考核制度,形成较为科学的预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四)以上各项条款适用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其他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自行确定。